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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缴引发的滞纳金损失:HR能否成为“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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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保问题逐渐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焦点。一旦企业社保不合规,不仅要补缴社保费用,还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是那些因疏忽或管理不当而产生的社保欠缴情况。面对这样的损失,企业往往希望能够找到责任人来分担责任。那么,HR是否可以成为“背锅侠”呢?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21日入职明发集团,担任人事主管一职,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手续。2017年5月20日,王某与明发集团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任职期间,王某曾向明发集团申请为其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集团只同意按最低标准缴纳,王某未同意,导致其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一直被搁置。

 

2018年9月25日,王某向大兴保险中心投诉,要求明发集团补缴社保。2019年9月30日,明发集团为王某补缴了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金额共计56413.27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4,474.81元,单位缴费部分41,938.46元),并交纳滞纳金46,308.81元。

 

随后,明发集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补缴的社保费及滞纳金)。仲裁委驳回了明发集团的全部仲裁请求。明发集团不服裁决,诉至。

 

 

【一审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一审认为,虽然王某自认入职半年后开始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明发集团公司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强制执行才进行了补缴。此外,明发集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导致迟延补缴。因此,驳回了明发集团要求王某负担滞纳金及单位缴费部分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则有不同的看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认为,尽管明发集团公司负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但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工作职责涵盖办理社保的内容,且明知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却未及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导致明发集团公司迟延至2019年9月30日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产生相应滞纳金。因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根据过错程度、产生原因、发生时间等因素确定。最终,二审判决王某赔偿明发集团公司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损失10,000元。

 

 

【启示与思考】

本案告诉我们,在处理社保问题时,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慎重对待。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保缴纳的合规性至关重要。而对于HR人员来说,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及时解决社保问题,不仅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对自己职业发展的保障。

 

 

【几点建议】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HR人员需尽职尽责:

HR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桥梁,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处理社保事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员工应关注自身权益:

员工也应主动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事后的复杂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社保问题不仅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重视社保的合规性,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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