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47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 路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21日15时许,刘xx酒后回到家中,想到对门的张xx及其妻子聂xx老是在村里传刘xx还有张xx与刘xx母亲白xx的闲话,之后刘xx到对门张xx家中找 张xx理论,张xx用木质擀面杖将刘xx头部打伤,刘xx将张xx手里的擀面杖夺了之后用擀面杖将张xx头部打伤,经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聂xx的陈述,白xx、刘xx的证言,聂xx 的报警记录,张xx的栾城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出警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擀面杖,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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